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防汛防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办)、有关部门确定了水库、重点防洪区域和重要河流所辖河段等防汛责任人,经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汛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监督电话:0934-8210450
西峰区抗旱防汛指挥部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