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20171207000002 【我要投诉】 【医疗】 2017-12-07 IP:117.157*
今天到区政务大厅缴纳2018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时,工作人员说必须补缴历年的参保资金(2013年——2017年)后才能办理,否则不予收缴。当问及补缴后能不能补报历年的医疗费时,被告知不能报销。既然不能报销,又为何要强行补缴呢?这是怎么回事?那个文件规定的?请赐教。
回复时间:2017年12月22日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26号)第五条第3项规定: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要补缴断保期间的个人缴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所以,您在缴纳2018年个人参保资金时需补缴断保期间(2013-2017年)的个人缴费,否则,将无法正常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庆阳市西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8日